罪犯潘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2-16 瀏覽次數:368
罪犯潘某,男,1994年6月25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大學專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2年8月18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582刑初1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潘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刑期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暫扣于本院的人民幣80402.14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暫扣于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的柴油拍賣得款及違法所得人民幣8183655.66元,由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執行。
罪犯潘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潘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