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袁振星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256
罪犯袁振星,男,1999年3月4日出生,河南省新鄉市延津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1072619990304501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82刑初104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袁振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繼續追繳尚未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幣9.9076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袁振星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已履行),繼續追繳尚未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幣9.9076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袁振星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