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地下消防管道爆裂漏水,導致業主財產受損,誰來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最終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96961元。

張某是南通市通州區某小區101室的業主,其購買房屋后與江蘇某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2023年4月3日,案涉房屋地下消防管道發生爆裂漏水,致屋內裝修和大量物品受損,經法院委托評估,財產損失為96961元。為賠償問題,張某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構成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造成張某財產受損系地下消防管道發生爆裂漏水引起,該區域并非張某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其他業主所有的設施或者市政公用部分,故應當屬于共用設施設備。物業公司不僅需要在共用設施設備出現狀況時予以維修,亦需在日常物業服務中對共用設施設備盡到合理的養護、管理義務。因此,物業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應對張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96961元。判決后,物業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小物業關乎大民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此,物業服務企業需對電梯、供水供電系統等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修復,避免對業主造成人身安全或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