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祖母想要回照顧孫輩支付的醫藥費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康嘉倩 發布時間:2025-03-31 瀏覽次數:513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結構的變化,老人協助照顧、教養孫輩的“隔代撫養”家庭模式愈發普遍,祖父母、外祖父母逐漸成為育兒的 “主力軍”。然而,這種現象的背后卻隱含著家庭倫理、社會責任與法律邊界的深層次問題,老人對孫輩的撫養,究竟是義務,還是情分?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涉及隔代撫養的無因管理糾紛案件。
韓先生和李女士原系夫妻,2021年女兒未未出生,不幸患有先天性疾病。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李女士的母親李母一直協助照看未未,并多次為其支出醫療、日常生活等費用。
因未未病情需要長期、固定治療與照護,開銷較大,韓先生對此心存不滿,把照顧女兒的責任都丟給了李女士和李母,且怠于支付未未的醫療費用。韓先生與李女士就小孩看護問題多次發生爭執,感情出現裂痕,二人于2023年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女兒由李女士撫養,韓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4000元。
雙方離婚后,韓先生既不按時支付撫養費,也并不關心、過問未未的身體情況,李女士及李母的經濟情況難以支持未未的醫療費及家庭生活費用。2024年5月,李母訴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韓先生和李女士返還其婚姻存續期間,李母累計墊付的醫療費用 47209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父母是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責任人。案中被告韓先生、李女士系未未的父母,二人均不存在無力撫養子女的情形,對未未具有法定撫養義務,理應負擔醫療費。李母作為未未的外祖母,在對患病特殊兒童的日常協助照看過程中,已經付出了身體與精神上的辛勞,并無再承擔經濟負擔的法定義務,其出于親情考慮代為支付的醫療費用不能當然視為對子女的無償贈與。在各方無明確約定且李母非法定撫養人的情況下,李母與被告之間構成無因管理關系,其有權請求被告韓先生、李女士返還墊付的醫療費用。
根據查明事實,確認李母墊付醫療費金額共計47209元。由于該費用系婚姻存續期間產生,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韓先生返還李母醫療費23604.5元,被告李女士返還李母醫療費23604.5元。韓先生不服判決并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日常生活中,老人對未成年孫輩的照顧撫養往往被認為是基于血緣、發自親情的家庭內部自愿互助行為,但是,在父母具備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父母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祖輩并不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祖孫間產生撫養關系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孫子女、外孫子女為未成年人;(2)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無力撫養指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滿足子女合理的生活、教育、醫療等需要;(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
當隔代撫養行為在主觀意愿、持續時間、費用數額、撫養事項等方面超出了老人的主觀意志和負擔能力的合理限度時,則不宜認定為情誼行為。若構成無因管理,老人有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償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明確了祖輩帶孫輩屬于道德范疇的“情分”,不屬于法律范疇的“本分”。
家庭成員親密共生、相互扶持,成年父母不能將老人出于親情的照拂視為理所當然,而是應當尊重并感恩老人對晚輩的辛勤付出,積極肩負起撫養教育子女的法定義務,為孩子的健康成長樹立好榜樣、營造好氛圍,也讓老人可以遵從內心、選擇自己喜歡的方式度過晚年。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因管理人管理其事務而受益的人為受益人,管理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