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女)與被告夏某(男)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婚后共同購置了一套房產,系二人共同共有。2016年8月,二人協議離婚,約定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將其變賣,房屋出售款由雙方各人一半。后該房屋始終未出售,長年由被告夏某對外出租至今。經鑒定,案涉房屋的市場價值為45萬元。原告認為離婚后被告怠于變賣房屋,已損害其利益,要求房屋歸被告,被告支付其折價款。被告則認為離婚后是因為房價未達到心理預期所以沒有出售,現在也不同意分割房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在2016年離婚時約定將房屋出售后由雙方各半分割售房款,雖對房屋處理形成了初步意見,但出售房屋需原、被告雙方同意。現案涉房屋仍處于出租狀態,且原、被告離婚至今已將近8年,雙方在較長的時間內均未對出售房屋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已經遠遠超出了合理期限,被告現仍不同意變賣房屋,于法無據,應當對案涉房產進行分割。法院結合離婚協議書、房屋租賃等具體情況及雙方意見,判決案涉房產歸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價款。

【典型意義】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性與男性享有平等的財產處分權利,保護婦女財產權益也是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的重要原則。本案中,雙方雖然在協議離婚時對案涉共有房產的處理方式進行了約定,但男方在離婚后未在合理期限內出售房產,反而長年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至訴訟階段仍不愿變賣房產,且考慮房產市場下行因素,夏某的行為已嚴重損害女方的合法利益。法院根據房產情況及雙方意見等及時妥善分割共有房產,體現了對在婚姻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女性的司法關懷,也維護了婦女的合法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