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賈國祥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4-02 瀏覽次數:112
罪犯賈國祥,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漢族,大學本科教育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102195404251911,現在江蘇省通州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25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1刑初2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賈國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六百八十三萬八千八百六十元零八角三分;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7年11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整,退賠人民幣五百八十七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2日交付執行。
罪犯賈國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其中罰金55萬元已履行,2021年11月25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蘇11刑初22號刑事判決書第33頁倒數第一行載明罰金已繳納;贓款587萬元已扣押,2021年11月25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蘇11刑初22號刑事判決書第34頁第1行已載明。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賈國祥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