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機主維權的合理支出800.1元

手機收到營銷短信的現象在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原告王某也遇到了類似的情況。為了避免騷擾,王某按照短信的內容指示發送了退訂短信,并由此產生了0.1元的費用。為此,王某將發送該短信的網絡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費用合計2500元。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并酌情支持原告維權的合理支出共計800.1元。

2024年3月14日16時51分,王某的手機收到一條題為“雙師教育”的廣告短信,短信最后注明“拒收請回復 R”。同日19時13分,為了避免再次受到廣告騷擾,王某回復“R”退訂,由此產生短信資費0.1元。之后,王某在國家工信部網站上查詢到,該短信碼號系某網絡科技公司使用。王某退訂后,再未收到該碼號端口發送的短信。

王某認為,該網絡科技公司涉嫌非法收集、儲存、使用其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侵犯了個人信息保護權,嚴重干擾了其正常生活,對工作和休息均造成較大影響,侵犯其安寧權,并造成精神一定程度上的痛苦,故起訴到法院,要求網絡科技公司書面道歉并保證今后不再騷擾,同時承擔其短信退訂費 0.1元,并賠償交通費、誤工費、文印費、通信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 2500元。

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未作答辯。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民法典有關規定,本案中的案涉手機號碼為原告實名注冊,與其本人特定相關,可以將原告從眾多自然人中區分并特定化,因此該手機號碼屬于原告的個人信息。案涉短信由被告使用的碼號端口發出,在無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推定被告系該信息內容的提供者及個人信息處理者,其在未取得原告同意和請求的情況下發送案涉商業短信,已構成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但被告使用的碼號僅向原告案涉手機號碼發送短信一次,且發送時間并非在深夜等明顯不合時宜的時間段,短信中未出現原告的姓名,內容上亦無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嫌,在原告發送退訂短信后,該碼號端口便未再向原告發送短信,因此,被告該行為的影響方式及頻率尚不足以使原告產生精神上的痛苦,原告據此要求被告向其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賠償原告王某短信退訂費0.1元及合理支出800元,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說法】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等條件。本案中,被告網絡科技公司未經手機用戶同意,擅自向其發送商業營銷短信,構成了對用戶個人信息的不當收集、使用,侵害了個人信息權益。因此,法院判決短信發送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賠償用戶退訂短信產生的資信費及維權的合理支出。但是否侵害用戶的隱私權還需根據發送短信的頻率、時間及內容進行綜合判斷。若短信的內容及頻率足以使用戶產生精神上的痛苦,影響了私人生活的安寧,則還需承擔侵犯隱私權的相關法律責任,包括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