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張某在某洗浴休閑中心前往淋浴區途中倒地,后經救治無效死亡。張某家屬因與洗浴休閑中心老板李某就賠償金未達成一致意見,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該洗浴休閑中心賠償104萬余元。

被告認為:一、其場所地磚做了防滑措施;二、張某摔到后在工作人員詢問是否有事時回復無事;三、張某并非在洗浴中心內死亡,且其患有癌癥和其他基礎疾病,其是搶救過程中醫治無效死亡的;四、張某后難受無力,工作人員已在第一時間對張某采取急救措施,如撥打120,對其后背拍打順氣,將其挪到通風口處等行為,因此不應對其死亡負賠償責任。

原告認為:張某在李某經營的公眾場所發生事故,李某應就張某的死亡負全部責任,并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

本案中,張某至浴室進行消費,在淋浴過程中倒地,送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對此損害后果,原告及浴室均有過錯,理由如下:首先,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自身的身體健康狀況以及是否適宜去公共浴場洗澡等相關事宜應比其他人更為了解,對自身的安全問題應盡完全注意義務。事發時張三已年滿63周歲,有諸多病史且有因胸悶、氣喘、站立不穩等由120救護車送診記錄,其身體狀況顯然不適合去公共浴室洗澡,即便去也應有家屬陪同并如實告知經營人員,讓經營者知曉并注意防范。但事發當天張某并未履行告知義務,且空腹泡澡,也未能有知情家屬陪同。被告的工作人員以及張某的朋友在其倒地,已第一時間進行施救并撥打120。并且原告提交的尸表檢驗報告并不能確定張某的死亡原因,而原告拒絕進行進一步解剖,致使死亡原因無法查清,故本案中張某的死亡后果,其本人及家屬具有明顯的過錯。其次,被告作為提供洗浴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其應當根據從事的行業特點和經營場所可能出現的危險,配備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張貼警示標牌,同時對于特定身體條件的消費者如老年人或特定疾病患者等,相應的服務措施及保障義務應進一步升級。本案中張某倒地后,被告工作人員迅速將其攙扶并為其拍背順氣,同時撥打120并通知其親屬,可以認定被告已經盡了大部分的保障義務,但對于是否已經采取有效的警示標識和防護措施,尤其是在對待重大疾病患者及老年人是否盡到提示及審慎注意義務,被告并未能舉證證明,故本院認定其對于張某得死亡亦具有一定的過錯。綜上,本院酌定三被告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5%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負。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雖然浴室經營者雖然有義務對進入浴室的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消費的場所,特別是針對一些身體條件特殊的消費者,經營者的應盡義務和采取措施也相應升級。否則,就應根據其過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但若消費者有故意隱瞞病情的行為,其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