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初,北京甲公司與如皋乙公司簽訂《代建工程協(xié)議書》,約定:1.甲公司將如皋某地生產基地所有工程項目交由乙公司建設,所有資金由乙公司墊付;2019年11月末,江蘇丙公司作為發(fā)包人、乙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此后工程事由均由丙公司和乙公司溝通完成。后因合同糾紛,乙公司將甲公司和丙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對于丙公司與甲公司財務是否相互獨立存在爭議,丙公司在案件審理中提交了2020年-2022年度審計報告、甲公司提交了2019年-2022年度審計報告用以證明兩者之間財務獨立;乙公司認為,丙公司是由甲公司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系丙公司的唯一股東,故對甲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

經(jīng)查,甲公司于2019年11月中旬投資設立的丙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系丙公司的唯一股東。丙公司系甲公司因案涉項目而專門成立的公司,甲公司作為甲方與乙公司簽訂了《代建工程協(xié)議書》,且甲公司作為丙公司的唯一股東,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公司財產獨立于丙公司,據(jù)此判令甲公司對丙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并無不當。

法官提醒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且不同于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中,證明責任由股東承擔,即股東需要證明自己的財產與公司財產是獨立的。總的來說,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特殊性的規(guī)定。股東應采取有效措施規(guī)范公司的財務管理,確保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的獨立性,以避免承擔不必要的連帶責任。當然,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設立“夫妻檔”、“父子兵”這類關聯(lián)企業(yè)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