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備注“借款”就是借貸?法官詳解證據要求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江錄夢 發布時間:2025-04-15 瀏覽次數:800
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或商業伙伴之間經常會有資金往來。有些人為了“保險起見”,會在轉賬時備注“借款”,以為這樣就能在日后據此主張債權。然而,這樣的單方備注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嗎?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此類民間借貸案件,最終法院因原告未能充分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某科技公司分兩筆向小張轉賬50萬元,轉賬備注均為“借款”。2024年8月,某科技公司以此為由向法院起訴小張,要求小張歸還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小張辯稱該50萬元并非借款而是其他性質。小張為此提交了委托協議等相關證據材料,并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初步證明某科技公司與小張之間存在其他業務往來,50萬元并非借款。小張提交證據證明其抗辯主張后,某科技公司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雙方之間確實存在借貸合意。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小張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且已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某科技公司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僅憑轉賬記錄中備注借款無法證明某科技公司、小張就借貸關系達成合意。法院遂判決駁回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某科技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的成立需要同時具備借貸合意與款項交付兩項要件。轉賬記錄中備注的“借款”僅為轉款人的單方意思表示,不能據此就認定雙方形成借貸合意。原告僅依據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的舉證責任是動態分配的。在原告提供轉賬憑證完成初步舉證責任后,被告抗辯收到的款項系因其他交易關系產生款項往來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抗辯進行舉證。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進一步舉證責任。原告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訴訟風險。法官提醒:作為轉款人,若轉賬款項系借款的,要簽訂并保存好借條等債權憑證,僅靠轉賬備注“借款”提起訴訟風險極大;作為收款人,若對方備注“借款”但實際是工資或還款等其他款項的,務必留存好原始憑證,盡早與對方溝通并固定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