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監獄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5]蘇錫獄減建字第3號

罪犯王連軍,男,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被原連云港市新浦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2016年5月27日刑滿釋放。現服刑于江蘇省無錫監獄。

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蘇07刑初5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連軍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蘇刑終8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于2021年6月25日送達、生效。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0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21年9月23日調至江蘇省無錫監獄服刑改造。

罪犯王連軍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為此,罪犯王連軍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8月、2025年1月各獲得監獄表揚一次,累計獲得監獄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罪犯王連軍所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終結本次執行,提供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的(2022)蘇0706執3764號執行裁定書。該犯系累犯,對其減刑應當從嚴掌握。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將罪犯王連軍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