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馮萬虎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4-21 瀏覽次數:187
2019年2月11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3刑初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馮萬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于2019年2月13日向被告人馮萬虎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6日交付執行。
罪犯馮萬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雖有多次違規違紀被考核扣分,經民警教育,能認真到自身錯誤,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于2020年1月、2021年3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馮萬虎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