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楊文靜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4-21 瀏覽次數:176
罪犯楊文靜,曾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于2005年1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未執行);2019年7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9年9月5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1刑初16-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文靜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連同前罪尚未執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文靜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600元以及扣押于公安機關的作案工具手機二部予以沒收。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楊文靜申請撤回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蘇刑終278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楊文靜撤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6日交付執行。
罪犯楊文靜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獲得表揚10次,確有悔改表現。2020年6月2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1執32號執行裁定,終結該院(2018)蘇11刑初16-1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執行人楊文靜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財產刑執行。2024年3月15日句容市公安局華陽派出所作出情況說明,對扣押的人民幣2600元予以確認。鑒于該犯系數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毒品再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楊文靜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