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鎮江監獄

                 

〔2024〕蘇鎮獄減建字第2101號

罪犯游開海,男,現在江蘇省鎮江監獄三監區服刑。

罪犯游開海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7年1月15日被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3月18日釋放。

    2020年9月23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刑初6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游開海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蘇刑終1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告人游開海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游開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2021年8月24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執566號之一執行裁定,對該院(2020)蘇05刑初65刑事判決書沒收游開海個人全部財產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游開海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