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文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4-21 瀏覽次數:160
罪犯徐文,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9月7日刑滿釋放;曾因吸毒,于2019年3月2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11月27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刑初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文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蘇刑終9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于2021年6月9日向被告人徐文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徐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1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21年11月11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執907號之一執行裁定書,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徐文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