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楊志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jiān)庭 發(fā)布時間:2025-04-21 瀏覽次數(shù):163
罪犯楊志,男,現(xiàn)在江蘇省蘇州監(jiān)獄十八監(jiān)區(qū)服刑。2015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6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04年4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連同余刑一個月零三天,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09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于2016年10月8日刑滿釋放。
2019年9月1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刑初13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志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19)蘇刑終27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于2020年10月10日向罪犯楊志送達生效。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3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楊志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裁定終結執(zhí)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建議將罪犯楊志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