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惠玲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4-21 瀏覽次數:267
2020年9月14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刑初47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2020年9月21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刑初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惠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事判決于2020年9月26日向罪犯張惠玲送達(執行通知書起刑日期為2020年10月6日)。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9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惠玲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張惠玲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