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5〕蘇寧女獄減建字第54號

    罪犯張惠玲,女,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0年9月14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刑初47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2020年9月21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刑初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惠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事判決于2020年9月26日向罪犯張惠玲送達(執行通知書起刑日期為2020年10月6日)。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9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惠玲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張惠玲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