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5〕蘇寧女獄減建字第57號

    罪犯何曉玲,曾用名高偉,女,2006年4月2日因賭博被罰款人民幣二千元;2006年8月8日、2008年4月30日因注射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10月21日因犯盜竊罪、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2014年8月20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7年4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日被強制隔離戒毒二年。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7年12月15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804刑初42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何曉玲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該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蘇08刑終5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8年4月26日投送常州監獄,后因漏罪提回重審。2020年8月24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刑初3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何曉玲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與前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違法所得15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2020年9月1日刑事判決向罪犯何曉玲送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5日交付常州監獄服刑,于2020年11月27日調入南京女子監獄服刑。

    罪犯何曉玲自入監以來,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違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罪犯何曉玲家屬分別于2021年3月3日、2022年5月24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罰金和違法所得共計18500元,并提供收據二張。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蘇0924執890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載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罪犯何曉玲于2024年10月16日向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繳納財產性判項1000元,并提供收據一張。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毒品再犯,且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數罪并罰被判處無期,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何曉玲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