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5〕蘇寧女獄減建字第59號

    罪犯唐艷榕,女,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17年11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1刑初1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唐艷榕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原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繳納)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5月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刑終1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事裁定于2018年5月21日向罪犯唐艷榕送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5日交付執行。

    罪犯唐艷榕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13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5日出具(2023)蘇0104執531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載明,終結(2017) 蘇01刑初18號刑事判決書的執行。鑒于該犯系數罪并罰判無期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唐艷榕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