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被撞了,交警認定無責,為啥還要起訴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要求無責車輛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某日,陳某駕駛A車行駛至交叉路口時,遇有耿某駕駛B車由南向北行駛,兩車相撞后,陳某又與蔡某臨時停在上述交叉路口東北側路外的C車相碰,發生交通事故,三輛車受損。事故發生后,耿某將陳某,蔡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無責賠付”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蔡某的保險公司是否應當進行“無責賠付”。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起事故發生時,陳某駕駛的A車與耿某駕駛的B車相碰后繼續行駛,又與蔡某停放在交叉路口東北側路外C車相碰。原告耿某在事故過程中并未與蔡某停靠在路邊的車輛有任何碰撞或接觸,耿某因事故受到傷害與蔡某的行為之間沒有直接或間接的因果關系,蔡某無過錯。故耿某要求承保蔡某車輛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依據,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耿某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在交通事故中,事故責任是一種行政責任而非民事責任,不承擔行政責任并不意味著不用承擔民事責任。交強險無責賠付是指沒有事故責任的賠付,但交強險無責賠付并非無條件賠付。因果關系是法律責任最基本的構成要件,交強險無責賠付仍然應考慮被保險人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被保險人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則承保無責機動車的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交強險雖然具有法定性和公益性屬性,但交強險無責賠付應以被保險人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