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公司(化名)與大強公司(化名)同為專升本培訓機構,某天下午,天天公司員工張某與大強公司員工王某發生肢體沖突,后王某報警。當天晚上,大強公司另外一名員工孫某在名為“甲學校”的QQ群內發布文章和視頻并配以“黑社會機構”“這種機構你敢報名嗎?”等字眼,詆毀天天公司。天天公司認為上述行為嚴重侵害其商業聲譽,對其造成了相應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大強公司立即停止商業詆毀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商業詆毀的根本要件是相關經營者的行為是否以誤導方式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商業聲譽造成了損害。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的業務范圍均為成人非全日制教育培訓,二者具有市場競爭關系,甲學校的學生為原被告雙方的主要目標客戶。大強公司員工孫某在名為“甲學校”的QQ群內發布了視頻、PDF等多條內容,將天天公司與“黑社會機構”等字眼相關聯,隨后上述信息被搬運至小紅書、抖音等平臺,而此時公安機關尚未查明具體事實情況。后公安機關出具的《處罰決定書》中載明了此次毆打事宜具體情況,但并未提及培訓機構名稱或“黑社會”等內容。

雖然兩家公司的員工發生肢體沖突是事實,網民也有評論該事件的權利,但孫某的上述行為明顯超過一般評論社會事件的限度,屬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客觀上足以導致天天公司的社會評價降低,故其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案涉信息的發布者孫某系大強公司員工,其上述行為的主要受益人為大強公司,且其在發布信息時稱“天天公司員工毆打我培訓中心員工……”,故應認定孫某的上述行為系職務行為,大強公司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大強公司立即停止對天天公司進行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天天公司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28000元,同時公開道歉。

在市場經濟中,商業競爭不可避免,但企業必須恪守誠信經營、良性競爭的基本原則。商業信譽作為企業的無形財富,不僅關乎消費者信任和合作伙伴關系,更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

法官提醒,企業應當始終堅守商業道德底線,杜絕通過貶損同行、散布不實信息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利益。同時,企業還需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加強對員工的法治教育,切實防范因員工實施編造、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等行為而引發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