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調解成功”到“實際履行”有多遠?棲山法庭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全力推進“以調促執”、“調執并行”,通過“調解-督促-履行”的全流程閉環管理,達到“調解成功”至“現場履行”零距離轉化,將矛盾糾紛化解從“終點執行”轉向“源頭履行”,真正實現"辦理一個案件、化解一串矛盾、消除一攬子風險"的司法效果。

【案例一】撫養費當庭給付:讓父母之愛不因婚姻終止而缺席

"離婚只是夫妻關系的結束,但撫養責任并未終止。"在王某與張某的離婚調解現場,法官的告誡讓劍拔弩張的場面歸于平靜。這對“90后”夫妻因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陷入拉鋸戰,承辦法官通過"情緒疏導+法律釋明+履行預判"三步調解法,引導雙方以子女利益最大化為基準達成協議。調解書簽署后,王某當庭給付兩子女本年撫養費18000元,張某收到共有存款42000元,雙方階段性給付完畢。至此,該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案例二】房產折價款即時到賬:讓財產分割不再"打白條"

“婚后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法律對雙方共同付出的認可。”面對葉某某與王某某僵持不下的房產分割爭議,法官用"法律解析-價值衡量-情感彌合"三階調解法破解僵局,法官引導當事人理性對待問題,努力找到雙方利益平衡點。本案原告葉某某認為夫妻關系破裂原因在于被告,另原告撫養年幼的女兒,原告要求被告少分或不分房產。但被告認為該房產系被告婚前承擔了房產的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購得,現在離婚不應否定被告所有付出。經過數次"背對背調解+面對面協商",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對子女撫養及房產分割等方面做出約定。調解書落筆瞬間,法庭同步啟動"督促履行"程序。在承辦法官的見證下,王某某當場履行給付葉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共同還貸折價款50000元,這場離婚糾紛在調解室內完成"糾紛化解-權益兌現"全流程。

【案例三】分期付款首期兌現:讓商事糾紛化解駛入"快車道"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面對一直以存在合伙抗辯償還貨款卻沒有任何證據的被告孟某某,法官如此向被告說道。面對這一僵局,承辦法官嚴肅向孟某某釋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送貨單據等證據完整,足以證明你們的交易事實。" 在確鑿的證據面前,孟某某終于低頭承認欠款事實,但又面露難色,表示無力一次性付清貨款。

為真正實現案結事了,法官沒有簡單一判了之。考慮到被告實際履約能力不足,法官充分發揮司法智慧,設計了"首期付款+分期履行"調解方案,分別與雙方分析裁判效果以及執行程序等情況。經過幾輪調解,原告接受了被告分期履行的提議,被告在調解協議達成當日給付原告貨款5000元及原告預交的訴訟費400元,在法庭的見證下雙方階段性履行完畢。這一階段性履行不僅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也為被告贏得了履行債務的緩沖空間,真正實現了雙方共贏。

【案例四】保全財產直接劃付:讓權利兌現跑出"加速度"

在姚某訴張某贈與合同糾紛中,原告姚某發現丈夫劉某婚內向婚外情對象張某轉款,憤而起訴要求確認贈與無效并返還不當得利。“這是劉某心甘情愿給我的,為什么要我還?”面對張某的質疑,承辦法官耐心釋法:“夫妻享有對共有財產的平等支配權,一方基于婚外情贈與是違背公序良俗的,應返還。”

考慮到案件涉及情感糾葛,若處理不當極易引發更大的矛盾,承辦法官決定打破常規,采取“庭審調解并行”策略。調解過程中,法官精心挑選同類典型案例,結合法律條文向雙方釋明裁判邏輯,逐步平衡當事人心理預期;庭審間隙,法官巧妙利用女性共情特質,通過休庭為雙方創造冷靜溝通空間,引導換位思考。經過三輪調解、多方努力,姚某接受張某提出的返還10萬元款項的意見。

為促成雙方矛盾一次性解決,法官主動與執行局聯動,深入研判保全財產劃付可行性。在充分征求雙方意見后,最終確認將已被保全的被告名下的存款直接劃撥支付給原告姚某。本案在不解除保全的情況下實現了用保全財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目的,不僅讓雙方免于強制執行程序的訟累及不利影響,還推動本案盡快了結、實現雙方利益最大化,充分彰顯了司法智慧與溫度。

司法的終極目標不是裁判,而是定分止爭。在“楓橋經驗”寫就基層治理新注腳的當下,棲山法庭以“調解當場履行”'為牽引,強化調解與執行的銜接,實現“訴源治理”與“執源治理”并行,將司法效能轉化為群眾觸手可及的獲得感——這里沒有程序空轉的司法白條,只有握手言和時的轉賬提示音;不再有"法律贏了,感情輸了"的遺憾,而是多了一份"事了心安"的司法溫情。這種讓正義提速、為和諧賦能的探索,正是棲山法庭推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又一生動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