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一君,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江蘇省睢寧縣高作鎮滕莊村。

  2025年2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25)蘇0324刑初81號刑事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罪犯王一君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決作出后,罪犯王一君以身患嚴重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王一君的組織診斷意見認為,罪犯王一君患有胸主動脈夾層,頭臂干及右側頸總動脈、頸內動脈夾層,存在一定的風險,必要時需行手術治療,故,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本院認為,罪犯王一君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對罪犯王一君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將罪犯王一君暫予監外執行。

  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工作規程》的規定予以公示,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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