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顧衛東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4-30 瀏覽次數:242
江 蘇 省 海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685刑更1號
罪犯顧衛東,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621197004100211,漢族,初中文化,南通銘達板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海安市三里閘村2組8號。
罪犯顧衛東因犯職務侵占罪,于2024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決生效后,罪犯顧衛東以自己患有慢性腎臟病5期(尿毒癥)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委托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顧衛東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和醫學條件審核。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核,認為罪犯顧衛東患有尿毒癥,需繼續維持性血液透析治療,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且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顧衛東暫予監外執行。
二Ο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