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生產的臘肉檢出未標注的添加劑,被判定為不合格!”食品生產關系人身安全,各項標準都需嚴格把關。

基本案情

2021年,某食品公司向某經營部購買醬料用于制作臘肉,該醬料由某釀造公司生產。后食品公司使用醬料灌裝生產川味臘肉,共生產300袋并全部銷售,收入5000余元。不久,市場監管部門對臘肉進行抽樣檢驗時發現:臘肉中的添加劑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故判定為不合格。市場監管部門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食品公司罰款8.5萬元,責令召回已售出的同類食品同時停產停業。

食品公司認為:其加工過程中僅使用醬料進行腌制,并未添加案涉添加劑,且自行對醬料檢測后發現系醬料中含有該添加劑,釀造公司應當賠償。

釀造公司認為:其在醬料中確實使用了添加劑,但使用量并未超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應承擔責任。食品公司應當以食品添加劑的“帶入原則”進行抗辯,被罰款系處罰錯誤。

法院調解

承辦法官經開庭審理查明:釀造公司的醬料經檢測確實符合國家標準,但是其配料表中未充分注明含有的添加劑成分,存在不符合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情形。法官咨詢市場監管部門專業人士后了解到,食品添加劑帶入原則3.4.1,適用于食品添加劑不是通過在某個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直接添加,而是由于生產該食品的食品原配料中使用了該食品添加劑而帶入到食品中的情形。同時需符合該條規定的4條內容才能適用帶入原則。因此案涉糾紛中,如生產臘肉過程中使用的醬料未明確標明含食品添加劑時,會導致使用該醬料的產品無法適用“帶入原則”。

釀造公司生產醬料時添加添加劑,但未在食品標簽中予以注明,導致加工臘肉的食品公司無法適用帶入原則,進而被處以罰款。考慮到食品公司此前有多次其他情形的違法記錄故此次被從重處罰。雙方各有一定過錯。經過法官耐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釀造公司當場向食品公司支付5.5萬元,并已對此后的生產標簽及時進行了更改,案件畫上完美句點。

法官說法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包裝標簽的意義在于讓消費者對于商業加工食品的成分有知情權,從而在選擇時有的放矢。《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的內容包括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本案中,醬料公司未能在食品標簽中如實注明食品添加劑的范圍及用量,導致使用該醬料的食品公司被處罰,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