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公權,孰輕孰重?
作者:符向軍 發布時間:2007-04-16 瀏覽次數:3256
隨著小販崔英杰被北京第一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很多關心事態發展的人終于長舒一口氣。城管隊長李志強代表強大的行政公權執法,卻死于小販無情的刀下,被政府部門授予“革命烈士”,按這個邏輯,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似乎理所當然。但在各方忐忑關注的目光中,政府行政的決定最終未能影響到法院的獨立判決,一審法院的判決是“死緩”,無論其上訴與否,如沒有出現新的犯罪等非常特殊的情況,按照往常的司法經驗,小販崔英杰的一條“賤命”肯定是保住了,躲過了“生死劫”。
崔英杰躲過了“生死劫”是不符合生活邏輯的。按人們以往的生活邏輯乃至經驗,“殺人償命,天經地義”,何況被殺的是一位“革命烈士”。一句很有名的法律諺語也說:“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但無論是邏輯還是經驗在這個事件中似乎都沒得到體驗。
緣何致此?蓋因公民的生存權利應該大于城市管理執法的“公權”。且不說目前屢遭詬病的城管執法的合法性來源是否值得法治意義的考問。當小販作為公民的自由、權利、價值、尊嚴隨著賴以謀生的三輪車被沒收而蕩然無存時,作為一個人,一個男人的沖動,拔刀相向,注定了小販崔英杰和城管隊長李志強“生死劫”的來臨。
公權是公民委托與讓度的,因此政府公權的行使應該基于保障實現公民權利的需要。當某些野蠻的城管執法為了所謂的城市環境而無顧底層公民的生存時,就成了本末倒置的暴行。激起社會的非議與民眾的公憤也在所必然。李志強固然死得令人同情可惜,但錯不全在崔英杰;崔英杰固然未“一命償一命”,也是難逃“死緩”。他們何嘗不都是某種制度弊端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