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緝同志:

我是一名基層村干部。我村村民小李和妻子小王已結婚十年,過去兩人關系還可以。近年來,小王與黃某發(fā)生不正當?shù)膬尚躁P系,夫妻倆為此引發(fā)矛盾。前不久,小王向小李提出離婚請求,但小李生性懦弱,又怕離婚后娶不到老婆,一再哀求小王看在小孩份上不要離婚。小王則講,不離婚可以,但今后不得干涉其與黃某的往來。令人意想不到是,小李竟然委屈求全地答應了小王的要求,但提出要訂立書面協(xié)議。最后,小李、小王找到了我們村干部。我們村干部從穩(wěn)定家庭關系出發(fā),幫助起草了婚外情制約協(xié)議,主要內容是小王保證不與小李離婚,小李今后不無端干涉小王與黃某的往來?,F(xiàn)在,小李又提出對該協(xié)議要進行公證。不知公證部門能否對該協(xié)議進行公證,特來信咨詢一下,急盼回音。

 

 

讀  者:謝  英

 

 

謝英同志:

來信咨詢的情況涉及公證的范圍問題。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j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我國公證機構可以對下列事項予以公證:合同、繼承、委托、聲明、贈與、遺囑、財產(chǎn)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yǎng)關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jīng)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jù)、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20063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3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jiān)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yè)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guī)定支付公證費的?!睆膩硇诺那闆r看,盡管申請公證的事項名為“婚外情制約協(xié)議”,但該協(xié)議與我國一夫一妻的原則,與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互相忠實義務,與社會公德都是相違背的,擾亂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因此,公證機構對該協(xié)議應當不予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