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人民法庭工作是落實司法為民的重要渠道
作者:王茂峰 發布時間:2007-03-09 瀏覽次數:3314
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處在司法的最前沿,發揮著化解社會矛盾的“第一道防線”作用,同時也是黨通過司法途徑保持同人民群眾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是展示國家司法權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是按照“便于群眾參與訴訟,便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原則和“面向農村、面向群眾、面向基層”的要求設立的。加強人民法庭工作,是堅持走群眾路線,落實司法為民的重要渠道。
由于人民法庭身處農村一線,對當地社情民意、風土人情、習慣習俗等較為了解。同時人民法庭審理的案件大多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簡便快捷;人民法庭審理案件的地點,或法庭駐地,或田間地頭,可以減少群眾來回奔波;人民法庭審理案件的方式,主要是獨任審判和調解,當事人易于接受,可以節約司法資源。
據統計,人民法庭辦理的案件占基層法院總數的50%左右,且絕大多數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當事人的上訴率,二審改判和發回重審率幾乎為零。這一事實足以表明,如果人民法庭的工作做好了,通過人民法庭的審判和調解,使當事人有理的贏得堂堂正正,無理的輸得服服帖帖,旁聽的人也聽得明明白白,那么,不僅人民法院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法律宗旨落到了實處,農村的改革、穩定與和諧發展也就有了可靠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庭要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職能作用,首先要強化自身建設。一是要科學配置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員。人民法庭集“立、審、執”為一體,按照“立審分離”、“審執分離”的要求,必須配備足夠的審判力量。為此人民法庭除配備三名法官負責訴訟案件的審理外,還應配備一名立案人員,負責信訪接待、立案等工作,另配備二名執行人員作為一個執行組,負責法庭審結案件的執行工作,為確保人民法庭的安全、庭審秩序及配合執行組的執行工作,還應配備相應的法警。二要加強人民法庭的物質裝備建設。作為人民法院在農村的重要司法窗口,其必要裝備是否得以滿足,關系到法院審判的整體工作和司法形象。因此,應切實增加對人民法庭的經費投入,改善人民法庭的物質裝備,解決人民法庭在辦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等方面的實際困難,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三是要強化人民法庭工作人員的司法為民意識。人民法庭的法官來自人民根植于人民,其審判權是人民賦予的,因此必須權為民所用,要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抓起,全面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措施,把司法崗位作為為人民服務的平臺,把司法活動作為保護和實現人民利益的途徑,決不能以權謀私;要一切從實際出發,堅持群眾路線,密切聯系群眾,真正從思想上尊重人民群眾,感情上貼近人民群眾,行動上深入人民群眾,工作上依靠人民群眾。決不能搞官僚審判,孤立辦案、就案辦案,更不能違背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真正樹立起人民法庭和人民法官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良好形象。四是要提高人民法庭工作人員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人民法庭要堅持定期學習制度,經常性地開展黨的方針、政策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紀律作風和廉潔自律教育,建立互相監督的制約機制,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質;引導干警樹立終身學習的思想,積極參加各類業務培訓,開展學習研討,提高干警的業務水平。只有不斷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人民法庭才能依法妥善處理和化解各種社會矛盾,推進基層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五要對法庭人員進行科學管理,并實行輪崗制度。要建立科學的法庭工作人員的管理制度,對法庭干警實行比法院機關更優惠的福利待遇政策,在法官等級晉升、法官業績考核、優秀等次評定等方面,應當優先考慮。對法庭干警應定期進行輪崗,以提高干警的工作積極性,使之安心于基層、扎根于基層。
人民法庭要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還要完善工作機制。一是要轉變工作職能。人民法庭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審理案件,以訴訟的方式調處糾紛,化解矛盾,是其主要職責。同時,人民法庭還要發揮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功能,采取有效的途徑,積極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工作,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二是要強化便民利民措施。人民法庭應當加強便民設施建設,設置公示欄、宣傳欄,便于公眾查詢和監督;對各類案件的收費標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舉證須知、風險提示及審理程序應當公開;要切實重視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落實司法救助制度,讓沒有錢有理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打得贏官司;積極開展巡回審判,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在非法庭所在鄉鎮設立巡回審判點,建立快捷、高效的便民服務機制。三是要最大限度地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庭審理的案件,除法律明確規定要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的案件外,均應適用簡易程序,以提高審判效率,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四是要強化訴訟調解工作,努力營造融洽的人文氛圍。人民法庭在審理案件時,一定要認真貫徹“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種矛盾糾紛,針對個案的特點和當事人的心理,充分發揮調解的積極作用,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將矛盾糾紛及時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同時要有效地構建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機制相銜接的工作體系,充分發揮農村民調組織在調處涉農案件中的優勢作用,確保社會矛盾糾紛得到妥善解決,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和睦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