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商家的“最終解釋權”
作者:王勇 發布時間:2007-03-05 瀏覽次數:3166
某商場舉辦有獎銷售活動并在廣告中承諾:“凡一次性購買本商場價值1000元以上商品者,贈獎券一張。本次活動設一、二、三等獎,中一等獎者獲獎金6萬元”。
一、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是格式合同性質的
所謂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制定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合同有如下特點:1、它是當事人單方擬定的;2、擬定格式條款的目的是為了與不特定的當事人訂立合同重復使用;3、在訂立合同時,不允許相對人對格式條款予以修改或補充,相對人只能是“要么同意、要么走人”,沒有選擇的余地。
為了防止對格式條款的濫用。《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使用進行了法律限制。一、是規定了格式條款制定者的義務?!逗贤ā返?/SPAN>39條規定: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2、提示義務。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3、說明義務。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二、是規定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逗贤ā返?/SPAN>40條規定,格式合同有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三、是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商家的廣告宣傳材料,是向不特定的人作出的。假如廣告宣傳材料中商家事先把商品的名稱、價格、數量、質量、性能以及具體權利、義務設定好,那就是要約,消費者一旦按照商家的要求購買了其商品,就屬于承諾,此時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有效,如果訂立的合同違返了法律、法規;或者一方利用強迫、欺詐等手段且損害了國家的利益,那么就是無效合同。商家的廣告宣傳內容,實質上就是格式合同。同時,若商家在廣告等宣傳材料中印有 “最終解釋權”歸商家這一條款,同樣是格式合同的內容。對格式條款不明白處,商家有權解釋,消費者同樣也有權解釋,對于格式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而又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一旦消費者投訴到有關行政機關或訴訟到人民法院,應當做出不利于生產經營者、銷售者一方的解釋。商家在宣傳材料中標有自己享有“最終解釋權”是商家給自己確定的權利,同時也剝奪了消費者的權利,屬于違法而無效的條款。
二、商家確定“最終解釋權”的意圖
經營者在廣告宣傳材料、商標等物品上標有自己享有“最終解釋權”,其目的無非有兩種:其一、想減輕、免除自己的民事責任;其二、想給消費者設置一個陷阱,使自己獲得不正當的經濟利益,這種做法屬于商業欺詐行為。在消費市場上,消費者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尤其是壟斷性的生產經營企業,他們憑借自己的各種優勢,事先設立一個“不平等條約”,將消費者置于不利的地位。例如,有這樣一幅商業廣告:“某某美食城,吃多少送多少”。這既可理解為顧客吃價值多少錢的飯菜,就奉送顧客等價值的物品;還可以理解為顧客想吃多少錢的飯菜,就給提供多少錢的飯菜。這實在是一種似是而非的欺詐術。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生產經營者這種標有享有“最終解釋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利用格式合同作幌子來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前面案例中,商場承諾一等獎獲6萬元,如果是6萬元的人身保險金,商家必須事先向消費者明示,解釋清楚,提請消費者注意。但是,本想欺騙消費者的生產經營者是不會這樣做的。假如商家事先講明一等獎是6萬元“人身保險金”,而不是6萬元現金,
三、消費者如何面對“不平等條約”
在消費市場上,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生產經營者事先聲明自己享有“最終解釋權”,顯然把自己凌駕于消費者之上,這違反了《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俗話說 “天上掉不下來餡餅”;“從南京到北京,賣的總比買的精”,生產經營者不會輕易讓消費者獲得一筆巨大財富的,當你面對林林總總的有獎銷售時,要時刻保持著高度的警惕性,對生產經營者的承諾,千萬不可輕信。為了避免消費者上當受騙,筆者認為,首先要采取事先解釋法。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即知情權。對于容易產生歧義的格式條款,消費者最好先請商家具體解釋一下,符合消費者理解意思的,再掏錢購物,對數額較大的最好與商家達成合意并訂立書面合同。這里的合同就屬于非格式合同了,其效力高于格式合同,今后就是投訴、訴訟起來,也能占主動地位;其次,當您掉入商家設置的文字陷阱時,千萬不要忍氣吞聲,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再次,要注意保存和搜集證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對商家出據的購物發票、單據、電腦打印購物單、廣告宣傳單、商標、說明書、圖紙圖表等都要注意保存好。另外,購物時要向商家索要購物發票,這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將這些證據保存、搜集齊全,當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投訴到有關行政機關、或起訴到人民法院,受理機關才能明辯是非,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否則就可能出現啞吧吃黃蓮有苦無處訴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