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妻子和丈夫離婚后,發現離婚時前夫隱瞞了財產。在討要無果后,將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對離婚時隱瞞的近20萬元財產進行分割。近日,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支持了女方的訴求。.       

  2005年3月,袁女士的丈夫劉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作出了準予離婚的判決。 事隔1年后,袁女士從朋友那里獲悉,與前夫離婚的前一年,劉某曾出資與他人合作辦了一個公司,并擁有一定的股份,且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到兩人離婚前夕,劉某擁有公司約20萬元的財產。于是,袁女士訴至法院,認為該筆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應分得50%。

  劉某在法庭上辯稱,所經營的公司是由朋友出錢投資,自己沒有實際投資,不應當享受財產權利,請求法院駁回袁女士的訴請。

  在審理此案過程中,應袁女士的申請,法院委托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對劉某經營的公司進行審計,結論為劉某投資19.8萬元,擁有公司60%的財產,該公司處在贏利中。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故原告袁女士主張分割劉某所占有的公司資產,與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決由劉某給付袁女士9.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