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南通訊:1128,南通崇川法院對被告人魏某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魏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十五萬元,并對其犯罪所得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魏某原系某日報社廣告部主任兼該報業(yè)廣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任職期間,從2002年至2006年,利用其人事管理和對各業(yè)務主任招標競聘管理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唐某等13人分32次所送人民幣共計176000元及美元1200元,占為已有。在紀律檢查部門查處某日報社系列案件過程中,魏某主動交待了其收受賄賂的犯罪事實,并退出了全部贓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魏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魏某自動投案,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其在案發(fā)后退清了全部贓款,并積極預交財產(chǎn)刑,具有良好的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