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審結了無錫地區首例串通投標罪案,分別判處無錫市金銀拆房有限公司、生龍拆房有限公司、長發拆房有限公司以及捷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等被告單位15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判處張金銀、邢忠貴、何生龍、顧冠聲、過新偉、苗曉強、王明剛、蘇日東、謝鶴皓、尤偉棟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并處15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涉案被告人所得贓款全部予以追繳。

[案情回顧]

2005109,無錫土地收購儲備中心通知無錫市金銀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金銀、無錫市生龍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生龍以及顧冠聲、過新偉、苗曉強、謝鶴皓等人參加原TCL數碼科技(無錫)有限公司房屋拆房招標會。此外,其他有意參與投標人員通過各種途徑獲悉此事后,以自己所在公司名義或者借用他人資質憑其他公司名義,繳納保證金后報名參加招投標。

為了使自己公司能夠低價中標,同年109日晚,張金銀伙同邢忠貴召集王明剛、蘇日東、謝鶴皓、尤偉棟等人,采用向各參加投標單位支付10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好處費的利誘手法,要求他們填寫標書報價時不得高于80萬元。收取了好處費的其他被告人當場允諾照辦。投標時,其他單位標書中的報價均為81萬元以下,無錫市金銀拆房有限公司最終以92萬元的價格如愿中標。中標后,張金銀給了邢忠貴15萬元,給了苗曉強、謝鶴皓各10萬元。(見示意圖)

[案件特點]

無錫地區的經濟發展以及城市建設,客觀上要求政府要加大對工程建設的反腐敗力度,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也積極介入到工程招投標的監督中,但通過刑法手段打擊串通招投標犯罪活動在無錫地區尚屬首例,足可見政府鏟除這一“毒瘤”的決心。

串通投標現象已成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的“痛疾”,應該引起我們的思考和對策分析。一般情況下,串通投標現象發生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幾家投標單位通過事先商定,聯合對招標項目的一個或幾個招標標段用一致報價、壓價或抬價等手段串通報價,以達到排斥其他投標人,控制中標價格和中標結果,使他們其中的投標者中標的目的。也叫“抬標”、“圍標“。本案中被告人張金銀就是通過支付好處費等手段,事先與其他投標單位商定進行壓價,從而控制了中標價格和中標結果,最終以低價中標。從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參與主體、涉及項目等因素也可看出,此類案件有其自身的特點。

易出現“群”違法犯罪現象,影響一個地區同類行業的發展。工程招投標活動參與主體往往是以群為單位出現,并且以類為集合。如本案中既涉及到公司的參與活動,也有個人的介入(以其他公司的名義參與),因為串通勾結相互之間形成了鎖鏈(如示意圖),一損俱損。同時,他們又是相同或相關行業,如本案都是拆房類公司或個人。因此,在工程招投標活動中一旦有串通投標行為,往往會出現“群”違法犯罪現象,從而牽連到該地區整個同類行業的發展,對社會穩定和發展也存在較大的危害性。

“滋生”商業賄賂主要領域之一和職務犯罪的高發地帶。工程招投標活動涉及到的一般都是投入資金比較多、規模比較大的項目,帶來的經濟利益相應的也比較可觀。因此,面對這樣誘人的“蛋糕”,就會產生多種多樣的利益鏈接,有條件的參與者都有“分一羹”的欲望。為了成為競爭者中的最大贏家,他們會通過金錢賄賂等手段拉關系、找路子,采取串通投標等非法行為獲得私利,使工程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成了“滋生”商業賄賂主要領域之一和職務犯罪的高發地帶。

正是因為出現“群”違法犯罪現象和涉及到的利益鏈比較廣泛,往往也會帶來不可忽視的社會影響。工程招投標活動既涉及到行業風氣、商業氛圍,也關系到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可以說,從一個行業的完善發展到商業活動的良性循環,再到整個地區和諧經濟環境的形成,從行業規范的管理到行政司法的推進,再到整個和諧社會環境的構建,與此都是相互關聯的。

[相關對策]

對串標等違法行為的處理,法律法規都有相應規定,為了防范此類犯罪活動的出現,政府行政部門以及司法機關做了大量工作。比如無錫、深圳、溫州等地通過刑法手段嚴厲打擊該類犯罪活動以及廈門等地實行“背靠背”招標等等。但是,只有從根本上治理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的串通投標等“毒瘤”,才能使工程招投標活動得以良性發展。筆者以為,根治串通投標等“毒瘤”,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需要多方努力,共同推進。

一要立法必嚴,從源頭上加強治理,讓投機者無空可鉆。當前以及今后,要大力建立健全招標投標市場的法律體系,如實施投標準入制度,從源頭上有效防止串標等現象的發生。同時,要加大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向投標人開展法制宣傳,向心存串標者明示法律規定,大敲警鐘。本案中,被告人張金銀等對招投標活動的相關法律法規知之甚少,只是認為罰點錢了事,不會被處以刑罰。可見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和對投標人的法制教育,對工程招投標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也會起到預防作用。同時,還要加大法律法規對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懲處力度,立法必嚴,使串標者的違規違法行為成本大大高于其風險利益,切實收到教育警示、加強威懾和嚴厲打擊相協調的良好效果。

二要制度創新,建立聯動機制,讓投機者無機可乘。目前,在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的串標等現象,與招投標的管理環節不嚴密不無關系。從實踐中看來,資格預審等環節有待進一步創新,提高參加投標單位的質量以及降低投標成本等也是治理串標等現象的有效方法。同時,建立有形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聯動管理機制,形成由紀檢、工商行政和司法等部門聯動預防機制以及嚴肅查處串標等案件的責任追究機制,拓寬監督渠道,建立監督網絡,加大對舉報違法投標人的獎勵和保密措施,形成在“大管理”環境下的工程招投標活動良性運行機制,這將是今后治理工程招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等“毒瘤”的社會大機制格局。本案能夠得以徹底查處,即為無錫市國土部門接到舉報后,由政府監察部門牽頭調查,公檢法部門的全面介入以及社會輿論的監督聯合運作的結果,由此也收到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要構建招投標誠信評價體系及失信懲戒體系。在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建立投標人和投標單位的信用指數,一但發現其有違法投標行為經查實,限制其直到取消其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或物資采購項目的投標資格,或者采取記入黑名單等方法對其進行失信懲戒,將其在質量、安全、信譽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企業暫時或長期清出工程建設市場,迫使投標人自覺遵守依法、誠實、信用的經營原則。同時,相應地建立評標專家權威信譽數據庫,采取累計積分,公布權威信譽程度,引入社會監督評價體系,從而構建包括多方于一體的誠信評價體系及失信懲戒體系。

總之,隨著招投標制度的不斷完善,不法分子在招投標活動中的投機空間將會越來越小,招投標活動將會更加規范有序,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會得到更加全面的保護,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