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的加快轉型,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日益增多、案件類型日趨多樣、案件處理難度不斷加大。此中類如勞動爭議、房屋拆遷、醫療事故等為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民事糾紛案件仍居高不下,據統計反映,2006年,全市兩級法院共受理此類案件1119件,占整體民事案件的6%,同比上升了4個百分點,熱點民事糾紛案件的大幅上升,使人民法院維護社會和諧的任務更加繁重。

針對這一情況,法院組織了專題調研,通過調研發現,勞動爭議、房屋拆遷、醫療事故這三類熱點民事糾紛案件存在以下方面的突出問題:

一是勞動爭議案件“五化”現象明顯。勞動爭議案件打破了過去以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為主的單一格局,因克扣、拖欠工資,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不給付經濟補償金、養老金、醫療費、工傷補助金等引發的糾紛大量涌現,使爭議多樣化。除勞動者外,涉案主體遍及各類企業,主體多元化。此類案件一般涉及人數眾多,除當事人外,往往案件背后還有更多的職工在等待觀望,訴訟群體化日益增強。據統計,2006年徐州兩級法院受理的799件勞動爭議糾紛中,有263   件為群體性糾紛,占收案數的33 %。勞動爭議往往時間跨度長,事實認定難,且與國家政策關聯度強,使審理復雜化。雙方當事人對司法都寄于了較高的期望,一旦一審裁判沒能滿足其訴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往往會通過上訴尋求更為滿意的結果,使上訴出現高頻化特點,據統計, 2006年徐州兩級法院的該類案件上訴率達78 %

二是房屋拆遷案件“四不”問題嚴重。按省拆遷條例的規定,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依法定期確定或公布,但未明確由誰負責定期確定公布,不符合上述原則及確定程序的拆遷補償標準是否可以作為法院審理拆遷案件的依據?因此,房屋重置價格不能依法及時確定公布問題嚴重。拆遷補償價應按市場評估確定,但司法實踐中發現,多數評估都是由拆遷人單方委托,甚至不與被拆遷人見面,評估價格明顯偏低,拆遷價格評估不依法定程序進行。對低收入被拆遷人的補貼不足,由于無力支付新建房屋的差價款,或者貨幣化拆遷取得的補償款不夠購買新房,會出現被拆遷人面臨無處安身的尷尬局面,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目前的拆遷法規僅調整城市房屋拆遷,而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則不能有法可依,程序較為混亂,補償安置原則無法確定。

三是醫療事故案件“四集中”問題仍未扭轉。據統計,2006年,徐州兩級法院所審理的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低收入、低文化的人群仍很集中,占到89%,且糾紛醫方當事人多集中在醫療設施先進、整體醫療水平較高的大醫院,徐州市的三級醫院占94.7%。醫患糾紛發生后,患者及其家屬往往不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問題,采取沖砸醫院、圍堵大門、停尸、跳樓、毆打醫務人員等過激手段的仍很集中。依據醫學會的鑒定結論,比較集中的是,患方的訴訟請求多數得不到支持,因此法院既要體現保護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又要顧及醫學科學特有的風險性,這就帶來了利益平衡難。  

2006年中,徐州兩級法院為解決這些困擾熱點民事糾紛案件審判的突出問題,以化解社會矛盾為主線,忠實踐行“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司法宗旨,已采取了強有力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全力創建法治江蘇,構建和諧社會:

一、牢固樹立熱點民事審判工作服務于發展第一要務,服務于“穩定壓倒一切”,服務于全面深化各項改革的思想,真正做到主動融入,主動對接。徐州新佳、新一佳超市分別于2000年左右設立,是徐州較早引進的港資企業,也是徐州具有較大規模的兩家超市公司,開業以來經營狀況一直不錯,對吸納徐州勞動力就業、推動徐州的經濟繁榮作出了一定的貢獻。然而,從20032月一名叫張濤的員工成為向新佳公司索要超時勞動報酬提起訴訟的第一人開始,至200610月時,已猛增至近百人,而且有繼續增加的趨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徐州市的國美電器、家樂福等大型商場、超市的一些員工還聞訊紛紛效仿,徐州市的勞動力市場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如若處理不慎,將導致徐州市的勞動力市場陷入混亂之中。由于該批勞動爭議案件涉及人數多、政策性強、影響面廣,使法院承載著史無前例的巨大壓力。法院牢固樹立民事審判工作服務于發展第一要務的指導思想,本著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又要服務區域經濟建設大局的審判原則,通過不懈努力,使這批案件中的相當一部分得以調解、撤訴,其余部分案件作出判決后也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確保了徐州勞動力市場的良性發展。

二、自覺承擔起解決熱點民事糾紛的重任,機動靈活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如原告姜明亮等47人訴被告江蘇永業集團公司、被告徐州礦務集團有限公司拆遷安置糾紛系列案件,20007月,兩被告簽訂了《聯合改造開發礦務集團公司梅苑小區協議書》,約定按照市政府200071號令的有關規定,對原告姜明亮等拆遷范圍內的住戶進行動遷和安置補償,其中對進入單位住房臺帳收取租金的房屋及公建不計租住房均似同合法產權房屋處理。200011月,徐州市計劃委員會批復同意徐州礦務集團有限公司實施梅苑小區二期經濟適用房工程,被告遂與原告姜明亮等被拆遷人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書》。后雙方因對進入單位住房臺帳收取租金的房屋、公建不計租住房是否應予安置補償及產權調換價格產生重大分歧,致使原告姜明亮等47人群體訴訟來院。在訴訟過程中,很大一部分原告還不斷上訪,雙方矛盾尖銳,給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了極大壓力。院領導敏銳地洞察到這批案件的社會重要性,要求每名審判人員要審慎對待,文明執法,并組成專門工作小組展開細致的調研,寫出了詳實的審理報告,在兩級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判決兩被告對原告姜明亮等47人的進入單位住房臺帳收取租金的房屋、公建不計租住房給予安置補償,并參照1200元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判令被告進行產權調換,贏得了原告姜明亮等老百姓的贊譽,維護了一方平安。

三、積極主動地爭取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領導、監督、關心和支持,形成解決糾紛的有效機制。如原告周廷森等46戶拆遷糾紛系列案件, 19998月,徐州市泉山區市容管理局(原泉山區環衛處)立項開發王陵垃圾中轉站改建項目時,將云龍區環衛處職工周廷森等46戶的房屋一并拆除,并約定就地安置上房。后因參與該項目聯合開發的徐州市海星房地產開發公司資金不足、違規建設等原因致使拆遷安置樓停工。為此,海星房地產開發公司又與拆遷戶簽訂了《貨幣安置協議書》,承諾予以貨幣安置,但一直未予兌現。周廷森等46戶被拆遷人因多年得不到安置多次到市政府、區政府上訪,社會影響很大。20066月,周廷森等46戶起訴到法院。法院考慮到這批案件社會影響很大,即組成合議庭集中審理。由于海星房地產開發公司僅有該項目開發土地而無其他資產,該宗土地使用權價值僅400余萬元,如果單純判決,可供執行的財產遠遠不能滿足被拆遷人近800萬元的過渡費及貨幣安置款的需要。法院沒有就案辦案,而是認真分析了案件的實際情況,積極尋求政府的關心和支持,在政府的協調下,徐州新中組房地產開發公司有意取得該項目開發土地,法院遂抓住有利時機,與徐州新中組房地產開發公司、海星房地產開發公司、泉山區市容管理局和被拆遷人四方進行商談,歷時四個多月,經過十幾輪的磋商,并八易調解方案,最終促成了四方達成《貨幣安置協議書》,不僅充分保障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有效解決了多年的信訪問題,而且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豐收。

四、注重司法助弱,通過法律這一調節器,把訴訟涉及的人身權、債權等調整到一個相對平衡狀態。從熱點民事審判實踐情況看,弱勢群體存在訴訟難、訴訟效益低、訴求偏差多、訴訟案件執行不力等現象,為此,法院采取各種措施,努力將弱勢因素對訴訟的影響降到最低程度。原告滕建利訴被告徐州市中心醫院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原告滕建利系安徽省宿州市曹村鎮的一名農民,因車禍先后兩次在徐州市中心醫院住院手術,手術后又發生橈骨骨折,滕建利認為系徐州市中心醫院不當治療所致,雙方協商無果后,滕建利訴至本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因滕建利對手術意見書上的簽名不認可是自己簽名,但又交不起鑒定費,使案件審理陷入僵局。滕建利惟恐法院不能公正審理,訴訟前后曾三次進京上訪,并揚言跳樓自殺。由于滕建利是農民,家庭經濟本身就很拮據,車禍更使其雪上加霜。法院本著司法扶弱的指導思想,做通了徐州市中心醫院先預交鑒定費的工作。同時加大雙方調解的力度,經四次調解,最終使滕建利順利拿到了40000元的補償款,比其訴訟請求的數額還高出一萬余元。

通過調研發現,盡管人民法院在處理熱點民事糾紛案件中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僅憑法院的自身力量,還不能徹底解決好這些矛盾,必須形成全社會齊心協力、齊抓共管的氛圍,才能打造出創建法治江蘇、構建和諧社會的長效機制。

勞動爭議糾紛應加強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用人單位依法用工重要性的認識,使勞動者了解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減少勞動爭議糾紛的產生。

2,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及時查處和糾正違反勞動法、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督促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3,規范企業內部管理。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健全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等內部機構,完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并充分發揮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維權作用,促進勞企之間的協調溝通,及時消解爭議,切實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

4,完善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要加強聯動,將調解貫穿于工作的全過程,力求將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對企業經營中發現的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人民法院要及時發送司法建議,幫助企業健全制度、規范管理。

房屋拆遷糾紛應加強以下方面的工作:

1,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工作的重心。住房是群眾的最基本的生存條件之一,房屋拆遷案件關系千家萬戶的最根本切身利益,解決得不好,極易引起群體性糾紛,影響社會穩定。因此,應堅持多作調解工作,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工作的重心。

2,加緊制訂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建議省人大根據土地法的授權,以地方法規的形式盡快制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對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原則、程序、安置補償標準等予以明確。

3,堅持各部門齊抓共管,認真做好拆遷工作。房屋拆遷不但涉及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還涉及相關職能部門。因此,房屋拆遷部門必須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與土地、規劃、房產、建筑、物價等職能部門的配合,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齊抓共管,共同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醫療事故糾紛應加強以下方面的工作:

1,建立醫療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降低醫療責任風險。通過醫療責任保險可以轉移醫務人員的執業風險,解除醫務人員的后顧之憂,遇到疑難疾病、突發事件時可以冷靜對待,放心大膽地采取相應措施救治病人。一旦醫療行為造成患者損失,患者也能在第一時間獲得一定經濟補償,從而減輕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對立情緒。

2,發揮社會力量,建立醫療糾紛預防協調網絡。在警力允許的情況下,擴大警務室在維護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方面的參與度和覆蓋面。設立醫患關系協調辦公室,負責協調醫患關系,先期調處醫療糾紛,監督醫療機構規范醫療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民事糾紛調解中心協助處理轄區內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發生的糾紛,做好患者的工作,緩解患者的對立情緒和醫患沖突。

3,設立專兼職相結合的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庫。為保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中立性和權威性,醫療事故鑒定人中應有一定數量的非醫療機構專家,如社會鑒定機構具有資質的專職法醫、醫學院的專家教授等,以體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專門性以及獨立性。

4,拓寬糾紛解決渠道,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近年來,醫患之間的沖突愈演愈烈,已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徐州市兩級法院為了審理日漸增多的醫療糾紛,投入了大量的審判力量,但醫療糾紛數量仍然有增無減,人民法院的審判力量已不能滿足當前醫療糾紛審判的需要。解決醫療糾紛,單純依靠人民法院一己之力是遠遠不夠的,且人民法院的審判程序嚴格,兩審終審耗時耗力,不到案件最終審結,當事人可能已被拖得精疲力竭,法院也是疲于奔命。所以審判雖可以最終解決糾紛,但不能滿足醫患雙方迅速、有效、低成本解決糾紛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