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踐行司法為民的宗旨,國務院制定了新的訴訟費收費辦法,對法院訴訟費用的范圍和標準進行進一步細化和調整。該辦法大幅度減少了收費項目,降低了收費標準,這對方便群眾訴訟、解決群眾打官司難將產生積極意義,同時該收費辦法也勢必對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產生較大影響:

一、預計四月份將出現收案高峰,全院案件數大幅提高。

1、國務院制定的新訴訟費收費辦法從41正式實施,法院四月份將迎來收案高峰,民商事案件首當其沖受到影響,執行案件緊跟其后。由于新的辦法大幅度減少了收費項目,降低了收費標準,使原已準備起訴的案件拖延至41后起訴,故4月份收案數將遠遠超過以往水平。

2、新訴訟費收費辦法降低了訴訟門檻,一方面使因繳費有困難的或擔心敗訴后要承擔訴訟費的當事人打消顧慮;另一方面原本可能通過大調解中心調解的案件,由于訴訟成本的降低或者代理人的因素,當事人均會優先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這將使法院案件數大幅度提高。

3、惡意訴訟、濫用訴權的情況無可避免,由此引起當事人的訟累,并影響部分群體的權利實現。由于訴訟費的降低,當事人會任意擴大訴訟標的,人為地增加案件處理難度。如駁回起訴案件,多年來一直由原告負擔50元訴訟費,對少數當事人濫用訴權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不交納案件受理費,會使一些無理訴訟的人因心存僥幸而濫用訴權。如勞動爭議案件,新收費辦法力求以較低的訴訟費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但不少爭議在經過仲裁程序后,往往由企業提起訴訟,5?10元的訴訟費將使許多企業無視事實和法律,利用其自身經濟和人力資源惡意訴訟,從而使勞動者的權利遲遲得不到實現,甚至會使勞資雙方矛盾激化,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和諧社會的進程。

二、調撤率可能受到影響,訴調對接機制將受到挑戰。

新的訴訟費收費辦法對調撤訴的案件訴訟費減半收取,本意是通過降低訴訟費收費來鼓勵當事人調解或撤訴,但由于新辦法同時規定簡易程序判決的案件訴訟費也減半收取,調解撤訴將失去其優勢。

1、當事人撤訴的案件,排除對方自覺履行,糾紛得到解決外,主要是當事人證據不足、訴訟主體錯誤等,當事人基于經濟利益考慮,會選擇撤訴。但適用新辦法,撤訴與簡易程序判決的訴訟成本相當,而且如判駁回起訴,無需交納費用。因撤訴失去其優勢,而會為當事人所擯棄。

2、雖調解結案是解決矛盾的最好方式,但調解大多建立在原告的讓步基礎上,原告可能考慮到執行難、證據不太充分、法律關系比較復雜、上訴心里沒底還要繳納上訴費用等因素而做出讓步。現新的收費辦法規定對維持原判的上訴案件不收取上訴費,只對改判的部分收取上訴費,會促動當事人存僥幸心里,求上訴解決方案。加之有的主要依靠訴訟費收入來維持正常運行的法院,就可能不進行調解或盡量少調解,或者雖系調解結案但以判決形式出現,盡量不同意當事人的撤訴要求等。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法院調撤率將不可避免地受到沖擊。

3、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解決社會矛盾的重要途徑。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多元化的社會利益格局日益明顯,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沖突日益增多,大量的矛盾糾紛涌至法院,法院承受的審判壓力越來越重。各法院以公正與效率為主題,以司法為民為宗旨,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大局的進程中,積極探索訴訟調解與大調解相對接的基本規律,以求最大程度地整合全社會調解資源,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訴訟調解有機結合起來,靈活運用政治、經濟、行政、法律等多種手段進行調處,全面提升全社會調處社會矛盾整體聯動的水平,以形成調解與大調解工作相互支持、有效指導、有機對接的良性互動格局,合法及時有效化解矛盾,取得了明顯成效。新收費辦法實施以后,當事人選擇大調解中心調解的概率減少,大調解中心調解的案件,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無法直接進入執行程序,還需通過訴訟解決,因此當事人直接選擇進行訴訟。由于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無法解決,法官基于工作強度的壓力,無心無力于這方面的工作,訴調對接機制將受到挑戰。

三、上訴發改率上升,二審法院將進入兩難地步。

新訴訟費收納辦法可能使上訴概率增加。二審法院的案件數量將有大幅度提高。新辦法規定對維持原判的案件不收上訴費,僅可就改判的部分收取訴訟費,一方面當事人認為上訴能改判最好,如達不到目的也沒有成本,致上訴明顯增加,另一方面任何法院的運轉均需經濟的支持,二審法院可能會考慮經濟的原因而將可改可不改的案件進行改判,但由于這類案件又會牽入大量精力,二審審判資源也有限,將使二審法院陷入兩難的地步。

四、法官辦案壓力大,審判工作陷入惡性循環。

第一、案多人少的壓力,將可能使得審判質量和效率下降。由于法院近年來內部機構不斷調整,真正在審判一線辦案的人員不足全部在編人數的一半,在這樣的情形下,有的基層法院已經明顯感到力不從心,疲于應付。新辦法實施以后,隨著大量案件的涌入,這種矛盾更顯尖銳。結案率、辦案審限的雙重壓力,法官會疲于完成數量,而忽視質量。一些法院為了避免訴訟費急劇下滑所造成的影響,有可能選擇規避減少訴訟費的審判程序和裁判結果,比如更多地適用普通程序,更少地適用調解等,這也可能在另一個層面上加劇人少案多的矛盾,影響審判質量和效率。

第二,案件被改判的精神壓力。因為調解工作的難于開展,時間緊任務重,法官沒有時間也沒有精力去設計調解方案,耐心地引導調解。根據常規辦的案件越多,判決越多,差錯可能相應的增多。由于二審法院為上訴費考慮,可能會盡可能多的改判,這都將對一審法官的辦案帶來很大的精神壓力。

第三,由于超負荷的工作,人長期處于一種精神高度緊張狀態,對法官的身體與心理產生影響與傷害。工作強度大不僅不利于身體健康,而且對工作帶來一定情緒,影響工作效益;工作的不順心又會對人的心情產生副影響,從而制約工作的能動力。

五、審管力量更薄弱,業績檔案應用面臨挑戰。

各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雖有獨立的編制,但大都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我們法院審管辦與辦公室合署辦公,工作千頭萬緒,繁而雜,影響了審判管理業務的開展。業務庭案件數量的增加,必然會導致審管辦工作量的增加。特別是案件質評工作,法院一般采用的是全面評查,就樣會使評查工作誤入走過場的局面,而達不到原先的評查目的。

業績檔案的建立,通過對法官業績的考核,為法院審判工作注入活力及動力。對業績檔案的運用,主要是獎勤罰懶、獎優罰劣,通過對法官的獎勵來增強其工作的積極性與主動性。這種獎勵有精神上的,如評選星級法官、調解能手,更多是物質上的,很多法院將考核結果直接與法官的獎金掛鉤,訴訟費的收費下降可能影響到福利費一塊,對干警工作積極性產生影響。

六、訴訟費收費減少,法院整體運轉受到制約。

對照新舊標準,首先約占全年收費29%的其他訴訟費用將被取消;案件受理費下降約75%-80%。雖說法院實行的是收支兩條線,所收訴訟費需全部上交財政,所需辦公費再由財政轉給法院。而大多數地方財政尤其是經濟欠發達地區,只能保障基本工資的發改,而法院的辦公經費、干警的福利待遇則主要依靠收取的訴訟費返還,現在的訴訟費與以前的相比,收費至少減少了三分之二,而如果財政不能對減少的部分足額保證,就會影響法院正常運行,一些法院就會通過起名目、劃項目等方式來變相收取一些費用,以規避辦法的制約,彌補不足,這必定會導致亂收費、亂罰款、亂拉贊助等違紀現象的出現,既降低了法院的形象,又損害了法律的威嚴。

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在給尋常百姓帶來更多實惠的同時也給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工作帶來更多的挑戰,基層人民法院只有在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更多地依靠地方財政的支持,在結合本地區經濟實力和本部門工作實際的基礎上認真應對,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因此而帶來的負面影響,以確保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