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瘋子”傷人賠償何其難?
作者:周建華 徐蕾 發布時間:2007-05-10 瀏覽次數:2887
打開互聯網以“武瘋子”為關鍵詞進行搜索,會找到12000多篇相關文章,多數是關于“武瘋子”傷人、殺人事件的報道,雖然有重復顯示,但足以看出近年來此類事件數量之巨。“武瘋子”是民間一種通俗的說法,指的是具有肇事惹禍和攻擊他人以及自殘傾向、行為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據有關資料顯示,人類當中精神疾病發病率大約為6‰,而我國近年重性精神病發病率已經上升到13.47‰,總數達到了1600萬左右,其中的三分之一具有主動攻擊意識。最近幾年,我國每年約有25萬精神疾病患者死于自殺,危害他人的極端惡性刑事案件更是時有發生,有開著拖拉機在大街上橫沖直撞的鬧劇,也有大鬧派出所捅傷所長、板磚拍死五齡童、亂石砸死初三女生、揮鋤奪走到幼兒園報名的無辜母子性命的血腥慘案,還有殺妻殺子殺父母的人間悲劇,駭人聽聞,不勝枚舉。一樁樁血跡斑斑的慘劇,引發了諸多的民事賠償案件。然而此類案件在賠償方面難度很大,所造成的社會影響也相當嚴重,引起了民眾的普遍關注。
難!難!難!究竟難于何處?
目前,精神病人的監管、收治問題是社會管理中的一大難題。而精神病人傷人、殺人案件發生后的賠償問題,則是司法實踐中一塊燙手的山芋。許多“武瘋子”傷人、殺人后,受害人及其家屬都面臨索賠無門的困局,這已成為一個很大的社會問題。那么,精神病人傷人賠償究竟難在何處呢?
難之一,法不全。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民法通則》則規定,此種情況所造成的損害,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除了以上這兩條比較原則的規定之外,在國內有關立法中很難找到精神病人傷人賠償的相關規定。從1985年起,國內一些在精神病研究領域頗有建樹的專家就開始呼吁出臺精神衛生法,這些年立法草案改了15稿之多,但立法還是遙遙無期。在案件的實際審理執行過程中,僅僅依仗《刑法》和《民法通則》的兩條原則性規定,很難真正解決賠償問題。很多情況下,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并無實際賠償能力,有時往往受害人就是精神病人的家屬或者監護人,此時他們所受傷害的賠償問題在法律上更是缺少明文規定。
難之二,問責難。“武瘋子”傷人、殺人,究竟過錯在誰,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成為此類案件處理的難點所在。
首先,從精神病人的家庭亦即監護人來說,可以說身心憔悴,無能為力。對具有破壞力的精神病人,除了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發生之后據有關程序強制收治外,還有一個渠道,就是由監護人委托收治。事實上能被監護人委托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的精神病患者只占“武瘋子”群體中極少部分,因為精神病治療費用相對較大,許多有精神病患者的家庭已被拖垮,早已無委托收治的經濟負擔能力,只能把精神病人放在身邊看管。除了少數采取禁閉、捆綁甚至鐵鏈鎖銬等極端和違法手段來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而求得平安外,另外一些監護人往往因為年老體弱、擔心受害,而導致監護不到位,最終使得精神病人捅出亂子。依照《刑法》和《民法通則》相關條款,監護人應該成為當然的責任主體,但如前所述,無論從擔責能力還是從情理角度,一概讓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有失公允,也難以履行到位。
其次,從社會角度來講,一些精神病人并無實際監護人,全國各地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流浪街頭的精神病人。對無監護人的精神病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應由有關主管部門承擔責任。盡管法律作出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缺乏可行性,很不現實。對約占人口比例千分之十三的精神病患者進行有效管理已成為所在社區、村委會的一塊心病,憑一己之力,社區和村委會往往很難真正擔負起監護責任,而讓社區、村委會為“武瘋子”傷人、殺人去埋單,似乎只能作一些法理上的探討,實際操作上根本行不通。然而作為行政權行使主體的地方政府和公安機關,表面上看應該對居無定所的精神病人負有管理職能,事實上目前的制度現狀讓人更清醒地意識到冰冷的現實:只有在“武瘋子”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在公安機關立案介入,經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確認無行為責任能力的情況下,才履行有關程序對他們進行強制收治。換言之,要收治一個人,必然先付出慘痛的代價。從這個意義上講,強制收治不過是“善后”。而新的《救助管理辦法》的實施,使原來可采取強制措施的收容遣送站演變成無權采取強制措施的救助站,也使得政府民政部門得以超脫。據報道,南昌一因“武瘋子”暴行而喪命的受害人家屬曾以監管不力為由對某區政府和公安局提起行政訴訟,但因沒有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主動對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的精神病人進行強制監管的職責而敗訴。目前從表象上看,很多部門都對精神病人有監管的職責,由于受人、財、物力的影響,再加上這項工作缺乏一個協調部門,最后任何部門都監管不了,最終誰也成不了責任主體。
此外,賠償標的大、責任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等,也是困擾此類案件的難點所在。
思考:如何化解難題?
面對“武瘋子”傷人、殺人賠償難這一棘手的社會和法律問題,筆者認為,各有關部門應站在和諧社會的高度,既要管理好“武瘋子”,減少“武瘋子”傷害案的發生,同時要讓受害者依法得到賠償。這一難題應從健全法律上來治理,從治標的角度即加強監管、有效預防此類惡性事故上來化解。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加強立法,完善法律。盡快制定實施《精神衛生法》,依法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易受傷害的弱勢群體,發展精神衛生事業。對于強制收治涉及到的公民人身自由問題、采取強制措施收治的條件、程序如何啟動等相關問題,法律都必須明確規定。同時,不應一概由監護人承擔責任,而應明確只能由有能力、有過錯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2、監護人負起職責。有能力、有條件的監護人應當履行對精神病人監護的義務,減少其對社會的危害。若精神病人無監護人,應指定相應的社會團體對他們監護,如他們所在的社區、村委會等,從而有效防范他們在社會上流竄作惡。同時,地方財政部門應對社區、村委會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3、政府承擔救濟。政府適當加大對精神病患者治療管理的財政投入,設立資金或成立專門的精神病院收治流落社會的精神病人,為其設置有利于治療的環境,必要時可由公安機關對進行強制收治的精神病人實施監督,確保其無進入社會作案的可能。目前,上海,寧波等城市已出臺地方性法規,對精神病人進行能力內的救治。各地政府均應根據財力不同程度地啟動這項工作,在實施過程中逐步完善。
4、全社會共同救助。衛生、民政部門要各負其職,在可能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范圍內,對精神病人實施義務救助。同時,呼吁全社會的力量,特別是經濟富裕人士,積極投入到該項工作中,以全社會的力量共同解決問題。 此外,還可以通過建立有效的社會保障機制進行社會救助,通過募集慈善捐款、設立專項基金會等途徑,一方面資助精神病患者的治療和生活,另一方面對確無賠償責任主體的受害人家屬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