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的法律保護
作者:賀志安 發布時間:2007-03-23 瀏覽次數:2975
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大量農民工涌向城市,這些以農民身份躋身于城市人行列的特殊社會群體,在就業、勞動保障、工資待遇等諸多方面都與城市人口存在差異。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仍屢屢發生,幾乎成了一種不容忽視的社會現象。因而他們的勞動權益保護也面臨著許多問題,針對這一特殊群體的保護也該予以高度的重視。
“農民工”的定位
1、首先農民工是勞動者。當農民離開土地、進入城鎮從事產業工作以后,他們在法律上的定位應當是勞動者,他們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一切條件,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確定農民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所有權利義務關系。
2、農民工與城鎮勞動者應當享有平等的勞動權益,從法律、行政規章和政策的制定上就應當做到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基于戶籍管理制度而產生的農民工自身的農業戶口這種與勞動關系無關的因素,不應當影響到農民工在勞動關系中所應當享有的任何權利。我們現行的法律、規章和政策對于農民工是不平等的,許多地方對非農業戶口勞動者、農民工、外地農民工、外地非農業戶口勞動者所享受的保險待遇是不同的,從法律、政策制定之初就已經對勞動者進行了劃分。
3、造成現在農民工不平等待遇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農民與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同,由于農民已經有了土地作為生活的基本保障,就不能同等地享受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隨著社會保障體系逐漸從勞動關系中獨立出來,農民工在勞動關系中的平等地位將有可能實現。
農民工權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力的使用中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對雙方、特別是勞動者的權利沒有明確的說明,致使矛盾產生時勞動者保權無據。這為雇主逃避責任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2、工資增長緩慢。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民工的工資也應相應地增加,但實際情況是增加不多,這與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許多農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甚至連過年回家的錢也得不到,更不用談養家糊口了。
3、安全防護措施差。用人單位為了節省費用,賺取利益,不按照規定的條件和勞動需要為勞動者配備相應的勞動安全設施和設備,甚至連通常的用具也任意扣減。導致勞動事故的發生。
4、勞動時間被無限延長。在不太規范的中小企業打工的農民工基本沒有休息權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時間在10小時以上。且對延長期的工資待遇不能按規定給予。
5、社會福利和保險無著落。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要向勞動保障部門支付一定數額的社會福利保險金。為了不出這筆錢,有人就瞞報、少報人數。
維護農民工權益面臨的困難
1、招收農民工的單位多為實力較弱的中小企業,本小利薄,市場上的生存競爭迫使它們不顧一切地節減成本;2、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進城鎮,城市中還存在大量的下崗失業人員,勞動力明顯地供過于求,每一個崗位的競爭都十分激烈;激烈的就業競爭迫使農民工服從雇主(企業)的需要而放棄自身的合法權益。這種惡性循環增加了農民工權益法律保護的困難。3、執法力度不夠。有的企業可以通過與相關人員的特殊關系來增強他們的市場競爭力;沒有這種執法資源的企業則只有通過降低生產成本來增加利潤,增強市場競爭力。4、城市政府出臺了許多限制甚至剝奪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規章制度,主要是出于方便城市管理的需要。廢止或放棄這些規章制度,會加大城市管理的成本。
農民工權益法律保護的對策
加強對農民工權益的法律保護必須標本兼治,既要注重對農村政策的宏觀改變,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鄉隔離制度和對農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時,完善立法,加強對農民工的保護。1、加強配套措施的改革。對農民工的保護只是一個淺層面上的問題。要真正保護好農民工的 權益,必須提高農民的地位,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費,鼓勵農業產業化、規模化,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減少農業管理成本,加強農業服務。2、建立起一套以勞動法體系為標準的,以農民工 為保護對象的特定法律法規體系及其相應執行機制來適應當前農民工權益的需要。3、勞動行政部門加大勞動監察執法力度,積極主動地查處勞動違法案件,及時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4、勞動仲裁機關和法院根據農民工權益保護的特殊情況建立起合理合法的簡易的勞動訴訟仲裁程序;5、建立起適當的律師援助和訴訟仲裁費用減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