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離婚案件增多的情況分析及對策
作者:鐘玉環 發布時間:2007-03-28 瀏覽次數:3187
近年來農村離婚案件呈增多趨勢,據筆者所在法院2000年至2006年的離婚案件中,經粗略統計,涉農(雙方或一方為農村戶口)離婚案件在2000年占56.3%,2001年占58%,2002年占62%,2003年占59%,2004年占65%,2005年占62.9%,2006年占67.1%。農村離婚案件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家庭是組成社會的細胞,農村家庭的不穩定將對構建和諧社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帶來不利影響,涉農離婚案件上升不容忽視。
在以上離婚案件中,從年齡結構看,有年齡趨于老化的勢頭,多數為原配夫妻,最高年齡達60多歲,30-40歲者居多,然也不乏20出頭的年輕人。從結婚時間看,有結婚近半個世紀的,也有結婚還在蜜月中的;有的則是先領了結婚證,還未同居生活的,也有結婚一、二十年的夫妻,還有結婚一、二年甚至幾個月的小倆口。從文化程度看,相對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廖廖無幾。從結婚的形式看,有合法夫妻,也有非法同居。從提出離婚方看,女性提出離婚的占多數。
一、農村離婚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農村離婚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社會處于轉型期,人的觀念已發生改變,更加注重和追求婚姻質量,已不再將離婚視為一件不光彩的事,當感到夫妻關系無法維系后,一方即提起離婚。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的活躍,人們社會交往的頻繁,因第三者插足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的糾紛明顯增多,部分人婚姻家庭觀念淡薄,往往輕易提起離婚訴訟。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重男輕女。受傳統宗族觀念影響,在農村還有相當一部分家庭存在重男輕女的思想,對養了女孩的媳婦往往惡言相待,沒有好臉色,尤其是丈夫這種思想嚴重的更容易導致離婚。
2、家庭瑣事。家庭瑣事看起來事小,但往往成為農村婚姻的殺手。一方面是夫妻沒有適應家庭生活,戀愛時的甜蜜感情往往被婚后的“柴米油鹽”所淡化,如不能及時轉化角色適應家庭生活,容易引起離婚。另一方面,家庭成員間的關系好壞也直接影響夫妻關系,因夫妻一方與對方家庭成員間的不和而引發夫妻戰爭導致離婚。在農村,家庭成員間關系主要是婆媳關系、妯娌關系不睦,少數是因為男方到女方生活而與岳父母發生的糾紛。
3、好吃懶做,染有惡習。相對城市的上班生活,農村生活人身約束較少,但也因此產生了一些懶惰之徒。一方好逸惡勞不盡家庭義務或沾染賭博等惡習屢教不改,乃至違法犯罪被判入獄導致婚姻徹底崩潰。因此原因導致離婚的案件占農村離婚案件總數的25%左右。
4、缺乏了解,性格差異。這是農村離婚的一個重要原因。由于農村的婚姻多是親戚朋友介紹認識,出于傳統成家觀念影響,只要相互沒有反感,感覺還過得去,兩人相識后不久就會結婚,造成婚前相處時間少,相互了解較淺。由于人性缺陷的存在,婚后生活中相互暴露出的缺點往往讓一方或雙方不滿,此外有的夫妻性格差異較大,能夠相互忍讓的就照常生活下去,不能忍讓的就會把離婚作為選擇。
5、互不信任,不負責任。婚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夫妻之間的相互猜疑容易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農村離婚糾紛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為互不信任或對家庭不負責任,無法做到互敬互愛。尤其是近年來夫妻一方外出打工情況較多,另一方在家照顧老小。長期的分居生活,難以培養夫妻感情,加之一方留戀外面的生活,不思返鄉,天長日久產生婚外情;或者夫妻一方長期外出打工不歸,對家庭、孩子不管不問而引起另一方提出離婚。外出打工人員離婚案件比例逐漸增大。
6、家庭暴力。在我國農村家庭暴力主要是男方對女方的。尤其是脾氣暴躁,不尊重女性的文化水平較低者,更容易施暴。不堪忍受的女性都會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
此外,家庭“冷暴力”現象也逐漸成為離婚的主要原因之一。隨著農村物質生活的日漸豐富,夫妻間共同生活不僅僅限于對物質的滿足,更多追求的是精神上的滿足。在受理的農村離婚案件中,許多當事人提出離婚的理由是因為雙方無話可講,無法溝通,無感情可言。
7、生理缺陷。在越來越文明進步的今天,在農村性不再是一個無法啟齒的問題,因對方生理缺陷不能有幸福和諧的夫妻生活而提出離婚的現象增多。
8、其他原因。如宗教信仰、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夫妻年齡懸殊、為逃債而假離婚等,2001年有一件是因為女方練法輪功長期不顧家庭和子女,男方提出離婚的案件。
二、解決對策
一、加強普法宣傳教育。隨著對普法宣傳的重視,在城鎮的居民法律知識普遍有了提高。但在農村的普法宣傳還不夠,應利用多種途徑經常性宣傳我國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知識水平和法律意識,增強公民維護家庭穩定和個人生活質量的意識。加強對公民道德實施綱領的宣傳,提倡與社會不良風氣作斗爭,增強家庭觀念和對社會及家庭的責任感。
二、加強與公安、民政、婦聯等部門的配合。嚴懲家庭暴力行為,加大對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協助文化宣傳部門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引導農村群眾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協助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揮作用,靈活調處鄰里鄉親的“家務事”,化解家庭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三、認真對待離婚案件。1、要做好調解和好工作。離婚案件不同其他民事案件,審判方式無論如何改革,調解是必經程序,這也是我國的國情和法律所決定的。不管是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離婚,包括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案件,這項工作做到位,對穩定社會、穩定家庭、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是有一定好處的。如我院近五六年來就多次受理過同一個離婚案件,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后,經我院調解做工作,或調解和好或撤訴。但常常是半年之后感覺不好了又來起訴,我院照樣是耐心做好調解工作,盡量讓其和好。目前,兩人感情尚好。2、要做好婚姻法的宣傳工作。在辦理婚姻案件時,應做好法律、法規的宣傳,使當事人明白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受法律保護。事實婚姻在調解和好不能的情況下,按法律規定必須判決解除,在審理這類婚姻案件過程中,多做工作,讓當事人明白法律規定,就會給我們的審判工作帶來積極的效應。要貫徹好婚姻法第46條照顧無過錯方的立法精神,盡量多考慮無過錯方的請求,在經濟上給予一定的補償這樣對推進社會文明進步、穩定社會家庭都有一定的好處。否則,就助長了這些當事人的不良生活作風。
四、加強科技知識宣傳,盡快走上致富路。“科技興農”、“政策興農”,多為群眾增產增收提供有利的科技知識和政策,讓人民群眾盡快走上小康之路,是維護社會和家庭穩定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