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檢察日報》報道,一起因醫生誤診引起的醫療糾紛中,由于一被告拒絕履行對原告賠禮道歉,重慶市南岸區法院欲對其進行司法拘留,強制其賠禮道歉。

將賠禮道歉規定為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是我國民法的首創。從該案來說,生效的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對其進行司法拘留,于法有據。然而,被執行人積極履行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僅僅因為不愿意說“對不起”,就要司法拘留,于情理未為允當。

在這里,法律和情理發生了沖突。沖突的原因是我國法律不適當地把賠理道歉納入了自己的懷抱,將其當作民事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筆者認為,這種規定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

一,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賠禮道歉是一種道德贖罪,是行為人把內心的愧疚表達出來,以期得到對方的諒解,作為一種道德贖罪,賠禮道歉強調的是人的內心悔悟。法律責任是由于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因而應當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關注的是人的外部行為,并不干涉人的內心世界,即便行為人有犯罪的念頭,只要其沒有具體的行為,依然不構成犯罪。放縱法律對人的內心世界的干涉,是非常危險的,這也是現代社會將歷史上廣泛存在的思想犯、腹誹罪埋入歷史墳墓的原因。將賠禮道歉上升為一種法律責任,其實是將道德問題法律化,是法律萬能思想的體現。然而,思想感情的大門是永不向法律敞開的,恰如法律可以維持婚姻,卻無法挽留愛情。如果賠禮道歉是出于法律的高壓,賠禮道歉本身就喪失了道德性,淪落為一種程式化空殼化的“做秀”表演。賠禮道歉成了“做秀”,與其說是行為人道德意識的覺醒,毋寧說是對道德的玩弄。

二,實踐中難以操作。一方面,缺乏法律意義上明確具體可量化的內心愧疚的標準。賠禮道歉要表達的,就是侵害人對被侵害人遭受損害的內心愧疚。內心愧疚是純粹主觀的東西,習慣上往往借助一定外部表現來判斷,然而現實世界是復雜的,人的外部表現和內心并不完全一致。法律將賠禮道歉納入了自己的范疇,卻無法洞察道歉人的內心,因此極易受到賠禮道歉人的蒙騙,有損法律的尊嚴。另一方面,缺乏法律意義上可以普遍適用廣為大眾接受的賠禮道歉方式。思想情感的表達方式是多樣的,而且非常微妙,即使是同一種行為方式,不同的人做出來,效果相差很大,甚至是截然不同的。實踐中,賠禮道歉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而方式的多樣性和可選擇性以及不同賠禮道歉方式的不同效果,當事人雙方往往會在具體方式的選擇上陷入僵局,甚至在雙方產生新的利益失衡。

三,有同態復仇的影子。賠禮道歉的作用僅僅在于能使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平復其精神創傷。然而,對精神創傷的賠償,我國已有較完善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過于強調賠禮道歉,實無必要。由于賠禮道歉以對侵權人精神上的否定性評價來達到撫平受侵害人精神痛苦的目的,體現的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精神之痛苦必以精神痛苦之回報為修復”同態復仇的影子。在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業已確立并逐步完善的今天,將賠禮道歉回復其道德的本源,有利于對受侵害人精神利益的保護,也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

四,有違現代民事訴訟理念。現代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是平等的,這種平等,不僅指法律的平等,也包括人格的平等。在法庭特定場域里,訴訟成了法律規制下的競賽,法官只是法律規則的裁判,當事人之間猶如運動場上的運動員,這種競賽似的訴訟,更加強化了雙方的平等地位。當一個案子進入訴訟場域,往往意味著當事人已經放棄了道德的評判,轉而追求法律上的評判。此時,法律只應該做其應做的事情,那就是分清是非,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而不應當把對其中某一方當事人道德重塑的功能強加自己身上。把賠禮道歉作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好比拳擊臺上衛冕拳王擊敗挑戰者后,逼著挑戰者跪在地上承認挑戰行為的錯誤。這種旨在徹底摧毀失敗者的意志的做法,必然激起失敗者的激烈反抗,加劇了雙方對抗的緊張性,也更容易引起纏訟濫訟的發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