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4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江蘇省豐縣人民政府原縣長郭學習受賄案,對上訴人郭學習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郭學習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二審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間,上訴人郭學習利用擔任邳州市計劃與經濟委員會(后更名為邳州市發展計劃與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徐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豐縣人民政府縣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周恒昶、邱大志、夏繼文、章紅等人在貸款額度、企業改制、土地開發、申報補貼、工作安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95.026萬元。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郭學習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郭學習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