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吳金山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1-10 瀏覽次數:1969
罪犯吳金山,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23196201053214,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0年7月31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22刑初109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金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刑期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吳金山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金山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