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一直都是廣受社會各界關注和討論的敏感話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首次將禁止性騷擾明確規定在人格權編中,明確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損失等民事責任,采納了人格權保護主義基本立場兼職場保護主義模式。作為用人單位,應以具體規章制度自覺承擔起員工的安全保障義務。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性騷擾同事被單位開除而引發的糾紛。

楊某原是蘇州某酒店餐飲部女職工。2022年10月底,楊某在離職后向酒店領導反映,廚師長黃某自2022年9月至10月期間多次向其發送曖昧和帶有淫穢字眼的信息,在其嚴辭拒絕后仍不停止,其為此遭受很大的精神壓力,被逼無奈辭職。酒店為此展開調查,楊某提供的大量聊天記錄內容證實了其反映的情況,同時酒店了解到其他女職工也曾受到黃某的言語或行為騷擾。酒店依據《員工手冊》“嚴重妨礙酒店經營和他人正常工作的,酒店可解除勞動合同”等相關規定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黃某為此將該酒店訴至吳中法院,要求酒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黃某發送的信息明顯超過正常同事交往界限,造成女同事心理嚴重不適,且在女同事多次嚴辭拒絕后仍拒不改正,該行為嚴重違反了《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及職業道德,嚴重侵害了女職工的身心健康,嚴重擾亂了職場環境,用人單位據此對黃某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并無不當,故依法駁回黃某要求酒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性騷擾是指以身體、語言、動作、文字或者圖像等方式,違背他人意愿而對其實施的以性為取向的有辱其尊嚴的性暗示、性挑逗及性暴力等行為。是否滿足“違背他人意愿”這一要件,原則上應從遭受騷擾一方的視角予以分析判斷,并著眼于具體行為是否會造成其心理不適以及達到不適的程度。日常生活中,職場性騷擾行為表現多樣,在不同行為形態下可能會侵害到受害人的人格尊嚴、人格自由、身體權、 健康權甚至隱私權、名譽權等權益,危害極大,“性騷擾”也成為社會普遍關注重視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可見,預防和制止職場性騷擾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和責任,這不僅需要用人單位制定完備的規章制度,有效預防工作場所中的性騷擾,同時也要求用人單位在面對涉嫌構成性騷擾的行為時迅速反應、妥善處理,切實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用人單位在獲知黃某對女職工實施性騷擾行為后,依據《員工手冊》相關規定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旗幟鮮明支持用人單位依法防治性騷擾的工作舉措,彰顯了人民法院有力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充分維護勞動者勞動安全的司法力量,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