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周春香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1858
罪犯周春香,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江蘇省如皋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2219750401047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1994年4月曾因犯盜竊罪、銷售贓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2019年2月曾因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被罰款人民幣0.02萬元。
2021年5月26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82刑初20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春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刑期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9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責令繼續退賠人民幣28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周春香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8萬元(已履行1萬元),責令繼續退賠人民幣28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春香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