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拉架卻意外致人受傷,需要承擔責任嗎?
作者:沛縣人民法院 權偉 賀雪 發布時間:2024-05-16 瀏覽次數:2564
第三人對于正在爭吵的雙方進行勸解的行為,是善意的維護公序良俗的正當行為,但因勸架不小心致人受傷,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沛縣法院朱寨法庭就審理了一起因拉架致人受傷的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李是一個工地項目的同事,某天晚上,兩人因瑣事發生口角并互相推搡,爭吵之下兩人情緒逐漸上頭,開始拳腳相向,這一幕被路過的同事小劉看到,小劉素來熱心,看到扭打在一起的兩人,為了避免事態升級,便立刻上前拉架勸和,然而好言相勸并不能阻攔打架中近乎失去理智的兩人,情急之下小劉抱住了連續出擊的小李,慌亂之中,兩人一起摔倒在地,小李在摔倒中右腳踝部骨折。在治療出院后小李將小劉訴至沛縣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19889.9元。
法庭審理:
拉架和勸架均屬于廣義上的見義勇為行為。見義勇為的行為系合法行為而非違法行為,無須承擔侵權責任。國家對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障。
本案中,原、被告在事發前并無矛盾糾紛,被告面對緊急情勢挺身而出,制止矛盾沖突進一步升級,而上前拉架,目的是為了平息原告與案外人的矛盾。且被告在主動拉架中并沒有想到原告會摔倒受傷,也沒有致其受傷、擴大矛盾的故意。因而被告的拉架行為屬于自愿實施的緊急救助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也沒有侵害原告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故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原告李某某不服提請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善意施救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構建和諧友愛社會具有積極促進作用。法律賦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責任豁免權,體現了對勇于伸出援手的救助者的鼓勵和保護,傳遞了保護“善人善舉”的信號,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擔的風險,真正讓身邊平凡英雄“無后顧之憂”。
本案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不僅法條運用適當,還有利于弘揚樂于助人的社會風氣,鼓勵群眾大膽施救,貫徹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而在司法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舉證責任分配、侵權行為構成中對惡意、善意的人按法律精神、法律規定有所區別,也是司法的使命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