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興國提請減刑建議書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4-07-01 瀏覽次數:2526
江蘇省南通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通獄減建字第276號
罪犯李興國,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人,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醫院服刑。
2018年4月23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9刑初1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興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李興國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8)蘇刑終174號刑事判決,撤銷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9刑初1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興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30年8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五十五萬四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興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月、2020年8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4月、2022年1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處刑罰的職務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興國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4年6月24日